什么是船舶再循环公约
是指于2009年5月在香港由IMO(国际海事机构)大会通过的“2009年船舶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回收再利用香港国际公约”。该公约内容包括,为了将船舶再循环(拆解)时所产生的劳动灾害和环境污染控制在最小限度,规定了再循环设施和船舶的义务,适用船舶必须在船内放置明确标示有害物质所在的“有害物质清单(IHM)”及相关的“鉴定书(SOF)”,否则无法进行国际航海。为了避免规则生效后伴随而来的繁忙期,建议尽快制作有害物质清单。
适用船舶
是指从事国际航海,国际总吨数在500GT以上的所有船舶。 但舰艇、观测船等非商业船以及在寿命期内只从事国内航海的船舶除外
适用时期
公约生效之日起5年内必须在船内配备“有害物质清单”和“鉴定书”。虽然公约生效日期尚未明确,但随着规则在EU地区生效,预计将很快实行。
EU地区规则
2013年12月末,依照IMO船舶再循环公约内容的规则开始在EU地区生效。因此,自2020年末开始,包括非EU籍船在内,停靠EU地区的所有船舶均必须配备“有害物质清单”和“鉴定书”。
有害物质清单(IHM)
记录“船舶内有害物质、废弃物、储藏物的数量以及具体位置”的列表。
制作目的
通过明确船舶内有害物质的信息,确保在再循环设施内劳动者的安全卫生,预防环境污染,促进有害物质代替物的开发和资源的有效利用。
禁止搭载的主要有害物质 ― 记载于设备列表中。
- 石棉:垫圈、衬垫、隔热材、居住区划结构材料等
- 多氯联苯:变压器、电容器、电线遮盖、绝缘带
- 臭氧层破坏物质:冷冻机制冷剂(CFCs、HCFC)、卤化烷等
- 有机锡化合物:三丁基锡(TBT)、三苯基锡(TPT)等船底涂料
非必须记录在设备列表中,作为参考。
- 旋转罗盘用水银
- 将电池电极用铅制作成列表。